福委會 組織 規章範本
照組織準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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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工福利 委員會 組織準則
待填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章
第一條 名稱:本會由待填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織,定名為「待填職工福利委員會」。
第二條 會址:待填。
第三條 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: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綜理會務;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,均由委員互選。
第四條 委員人數及任期:本會置委員 待填 人,每一任任期 待填 年,自就職日起算;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第五條 委員之選任:除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的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與本會訂定(第一次成立時由事業單位訂定,其中勞方代表由全體職工選舉)。推選委員時得依遞補順序推選候補委員,名額不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。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,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。委員任期屆滿 30 日前辦理改選。
第六條 委員之解任、辭職及召回:待填
第七條 會議: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主任委員召集;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,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召集。
第八條 福利金保管及動用:待填福利金的動用依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、項目及比率辦理;以現金發給職工的部分,不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。本會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,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;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主管機關備查,並副知事業單位。
第九條 福利設施:視需要與經費狀況辦理。
第十條 備查:本規章及委員與會務人員名冊、會址所在地、成立日期,報主管機關備查;變更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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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這樣寫
- 八件事照第 2 條
名稱、
會址、 內部組織及 事務 處理、 委員人數 及任期、 選任解任 辭職召回、 會議、 福利金保管 動用、 福利設施。 - 委員
與會議照 條文 7 到 21 人、
任期不超過 4 年、 無給職、 每三個月 開會 一次、 當然委員 不受 連任 三分之二的限制。 - 法規沒
規定的 留給 你訂 解任、
辭職、 召回怎麼辦, 組織準則 只規定 要寫進規章、 沒有 規定怎麼寫。
依據與完整說明3 篇指南・2 份官方文件
規章、
完整說明
官方文件
- 職工福利
委員會 組織準則(全國法規資料庫) - 職工福利金動
支範圍、 項目 及比率(勞動部 勞動法令 查詢系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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