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解散、合併、裁員時,職工福利金怎麼處理?

更新:2026-10-05 對照官方原文:2026-10-05

公司解散或破產結束經營時,已提撥的福利金由福委會議定處理方式,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給職工;變更組織或合併而繼續經營的,依留任職工的比率留下來續辦福利,其餘發給離職職工。

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

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:所提撥的職工福利金,應由福委會妥議處理方式,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給職工。

公司受破產宣告時,還沒依法提撥的福利金仍然應該依法儘先撥足,債權人不得藉口對抗;福利金本身也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。

變更組織或合併,公司還繼續經營

公司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,或因合併而原有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的,所提撥的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的比率,留下來續辦職工福利事業;其餘的福利金,由福委會妥議處理方式,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。

裁員、緊縮

  • 遣散費用要另行設法,不得在福利金項下動支。
  • 已成立福委會、後來員工人數減到 50 人以下:仍宜維持原來的福利事業運作。
  • 大量裁員後職工不到 7 人:福委會不能註銷,可以核定暫停職權運作,由職工推選代表一人會同雇主保管運用福利金,繼續辦理福利事業。

福委會已經登記為財團法人的

解散、破產、變更組織或合併時的處理方式,同樣適用上面的規定。

這一篇依據的官方文件

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;本文不是法律或稅務意見,個案請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國稅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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