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幾個人以上要成立福委會、提撥福利金?

更新:2026-10-05 對照官方原文:2026-10-05

平時僱用職工 50 人以上的公司、行號、金融機構、農漁牧場,要提撥職工福利金、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。

50 人這條線是哪裡來的

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1 條規定,公營、私營的工廠、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,都應提撥職工福利金、辦理職工福利事業;其中「其他企業組織」的範圍由主管機關另外訂定。

主管機關在民國 92 年訂出的範圍是: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的金融機構、公司、行號、農、漁、牧場等。所以勞動部的官方問答直接回答:50 人以上。

「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,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、公司、行號、農、漁、牧場等。」

—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3 月 24 日勞福 1 字第 0920016167 號令(勞動部問答 Q1 引用)

分公司要另外成立嗎?

不一定。分公司的資本額併在總公司的,可以跟總公司共同設置一個福委會;分公司自己平時僱用職工 50 人以上、而且有獨立資本額的,可以另外成立。

施行細則第 5 條另外要求:由總機構統一營業、但不在同一地區的,要把提撥的福利金依所屬各單位的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項——也就是外地單位的員工不能被漏掉。

成立之後人數掉到 50 人以下

官方的說法是「仍宜維持」:已經提撥福利金、成立福委會的,之後員工人數減到 50 人以下,還是應該維持原來的福利事業運作,繼續辦理職工福利。

員工剩不到 7 人,可以把福委會註銷嗎?

不行。已經成立福委會、後來因為大量裁員而職工不到 7 人的,可以由主管機關核定「暫停職權運作」,改由職工推選代表一人,會同雇主保管、運用福利金,繼續辦理職工福利事業——福利金不會因此消失。

這一篇依據的官方文件

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;本文不是法律或稅務意見,個案請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國稅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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