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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委會發禮券、禮金要不要扣繳?公司自己發的又怎麼算?

更新:2026-10-12 對照官方原文:2026-10-13

先看是誰發的。福委會發的年節慰問金,依財政部函釋不列入公司給員工的薪資所得,由福委會列單申報,員工在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。公司自己發給員工的獎金、津貼與各種補助費,所得稅法列為薪資收入。

福委會發的年節慰問金

  • 不列入公司給員工的薪資所得
  • 由福委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
  • 員工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

公司自己發的獎金、補助費

  • 所得稅法列為薪資收入
  • 照公司平常辦理薪資扣繳的方式處理

福委會發的年節慰問金

財政部 70 年的函釋: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的年節慰問金,可不列入員工的薪資所得;但要由福委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,受領的職工在辦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。

函釋寫的做法是「列單申報」,沒有寫要扣繳。

「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,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費不同,可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,惟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,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,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。」

——財政部 70 年 12 月 31 日台財稅第 40901 號函

「列單申報」是什麼

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:給付其他所得、因為不屬於扣繳範圍而沒有扣繳稅款的,給付的單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,把受領人的姓名、住址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全年給付金額,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。

實際的申報格式與期限,請以國稅局當年度的公告為準。

辦活動的費用不一樣

同一則函釋也講了旅遊、慶生會、敬老會這類活動的費用:免視為員工的薪資,並免扣繳所得稅。它的前提是這筆錢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給個人,而是當作全體員工的康樂活動經費。

「凡舉辦旅遊、慶生會、敬老會等費用,可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,免視為員工之薪資,並免扣繳所得稅。」

——財政部 70 年 12 月 31 日台財稅第 40901 號函

公司自己發的禮金、獎金

不是福委會、而是公司直接發給員工的,看的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:薪資收入包括薪金、俸給、工資、津貼、歲費、獎金、紅利及各種補助費。

屬於薪資收入的,照公司平常辦理薪資扣繳的方式處理;同一款有但書(差旅費、加班費在規定標準內的,以及依第 4 條免稅的項目),個別項目請跟公司的會計或會計師確認。

「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:薪金、俸給、工資、津貼、歲費、獎金、紅利及各種補助費。但為雇主之目的,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、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,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,不在此限。」

——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三類第 4 款

禮券算現金還是實物?

勞動部的說法是針對福利金「現金發放不得超過 40%」那一條:只能換領貨品的提貨券不視為現金,可以兌領現金的禮券視同現金。

課稅上禮券怎麼認定,我們對照過的函釋沒有直接寫,請向國稅局確認。

這一篇不寫的

扣繳率、免扣繳的金額門檻會隨時間調整,這裡不寫數字,請查國稅局當年度的規定或問公司的會計師。

測一下:這句話對不對?

按了才會顯示答案與依據。

福委會發的年節慰問金,要列入公司給員工的薪資所得。

這一篇依據的官方文件

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;本文不是法律或稅務意見,個案請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國稅局。

發現內容跟官方說法對不上?跟我們說,查證後更正。怎麼整理的見資料來源與編輯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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