規定約 2 分鐘看完

員工旅遊算上班嗎?公司可以要求用特休參加嗎?

更新:2026-10-12 對照官方原文:2026-10-13

特別休假哪一天休,法律寫的是由勞工排定,公司不能直接規定「參加員工旅遊一律扣特休」,要調整只能跟同仁協商。至於員工旅遊算不算上班、要不要給工資,勞動基準法沒有直接寫,法院在個案裡看的是「是不是強制參加」。

可以

  • 同仁自己選擇用特休參加
  • 公司提醒同仁預先排休
  • 跟同仁協商調整日期

不可以

  • 公告「參加者一律以特休計」
  • 公告「不參加者一律請特休」
  • 要求只能在特定日期休特休

特休哪一天休,誰決定

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:特別休假的日期由勞工排定;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,或勞工因為個人因素,可以跟對方協商調整。

「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。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。」

——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

官方的問答手冊怎麼說明

《勞動基準法 Q&A 百問百答》休假篇第 3 題講得更白: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的意願排定,雇主可以提醒或促請勞工預先排定,但不可以要求只能在特定日期休假。

「勞動基準法所定特別休假,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,休假日期應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排定,雇主雖然還是可提醒或促請勞工預先排定休假,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(也就是預排了就不得再變更)或要求只能在特定期日前休假或排定休假。」

——勞動基準法 Q&A 百問百答(第二版)休假篇 Q03(參考資料列勞動部 106 年 3 月 3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0047055 號函)

所以員工旅遊跟特休可以怎麼搭

  • 同仁自己選擇用特休參加:日期是他自己排定的,符合條文的寫法。
  • 公司希望大家同一天休:條文給的路是協商,不是公告。
  • 公告上不要寫「參加者一律以特休計」或「不參加者一律請特休」。

算不算上班、要不要給工資

勞動基準法沒有條文直接講員工旅遊,我們也沒有找到可以引用全文的勞動部函釋。這裡只引一則查得到全文的法院判決;它是個案的見解,不是通案的規定。

那個案子的員工旅遊辦在星期六,一位員工是主辦人。法院認為他是被迫參加,公司應給當天的工資;但公司替他付的旅遊費用,可以認為是雙方另外議定的當日工資,所以他另外請求假日加班費的部分沒有成立。

「員工旅遊若屬強制參加性質,仍應給付當日工資,惟因員工旅遊不同於一般勞務給付情況,其工資給與可由勞資雙方另予議定。」

—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

辦之前,把這三件事講清楚

個案怎麼認定,請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。

  • 是不是自由參加。會不會被認為強制,是上面那則判決看的重點。
  • 不參加的同仁當天怎麼安排,事先寫在公告裡。
  • 假別由同仁自己選,公司不替他排特休。

測一下:這句話對不對?

按了才會顯示答案與依據。

公司可以公告:「員工旅遊辦在週五,參加的人一律扣一天特休。」

這一篇依據的官方文件

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;本文不是法律或稅務意見,個案請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國稅局。

發現內容跟官方說法對不上?跟我們說,查證後更正。怎麼整理的見資料來源與編輯原則。

要辦員工旅遊,或想給員工特約優惠?

企業免費註冊,有沒有福委會都可以:填一張需求單收團體報價,或把特約優惠專頁貼給員工。

接著可以看